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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基层双拥工作纲要(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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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6-9-24 23:40:1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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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新形势下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简称双拥)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是维 护国 家改革、发展、稳定的战略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重要政治保证。加 强基层双拥工作,是做好双拥工作的基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双拥工作抓基层、抓落实的指示精神,推进双拥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社会化,特制 定全省基层双拥工作纲要。 一、指导思想 (一)基层双拥工作必须坚持以毛泽东、邓小平关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 线为指导,按照江泽民提出的“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总要求,服务于经济建设和国 防建设,努力开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双拥工作的新局面。 (二)基层双拥工作必须坚持军政军民一致、思想政治建设为主、团结—协商—团结、双向 奉献协调发展、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发动群众自觉参与、统一领导齐抓共管等方针原则,不 断推进双拥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基层双拥工作必须坚持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共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的社会主义新人,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部队战斗力的提高为主要目标,军民团结奋斗, 推动军地基层单位的全面建设。 二、标准要求 (四)组织健全。地方基层单位有拥军优属领导组织和群众服务网络。乡镇有扶优储金会、 优抚医疗中心、退伍军人劳务介绍所和拥军优属指导站,村庄有义务帮工队等拥军优属服务 组织。城市社区有拥军优属服务保障体系。部队团以下单位有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和连队群众 工作组。 (五) 政策落实。地方基层单位执行拥军优属、退伍安置等法规政策严格。军队合法利益得 到维护。优抚对象权益得到保障,生活水平不低或略高于当地群众。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 兵得到妥善安置。开发使用两用人才成效明显。地方接收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 待遇得到落实。部队官兵法纪政策观念和拥政爱民意识强,严格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 策规定办事,尊重地方政府,维护群众利益。 (六)活动经常。军地既重视做好重大节日时的双拥工作,又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双拥活动, 做到年度有计划安排,节日有联谊走访,平时有互帮互学。坚持开展岗位双拥活动,从日常 工作做起,把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贯穿于业务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基层工作的各个岗 位。 (七)关系融洽。军民团结友爱,亲如一家。地方把军人当亲人,部队视人民如父母,做到 干部战士无违纪,优抚对象无怨言,军地之间无纠纷。军民严于律己,互谅互让,互帮互助 ,协调发展。 三、工作内容 (八) 抓好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组织军民学习 毛泽东、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关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论述,学习国家和地方政 府的双拥法规文件,深入进行国防观念、爱国奉献、人民军队宗旨以及双拥传统教育。宣传 人民军队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兴旺发达中的战略地位,宣传人民群众在国防现代化建 设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广大军民增强忧患意识和爱国奉献精神,打牢双拥工作的思想基础。 双拥宣传教育要纳入经常性宣传教育之中,在新年、春节、“八一”和征兵、退伍、学生职 工军训及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时,有针对性地进行。要讲究方法,注重实效。 (九)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组织军民同学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道德建设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开展军民同学雷锋、共树新风活动,宣传文明进步的生活方式, 抵制封建迷信及其它腐朽思想的影响;共同搞好 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开办军地夜校、科技讲座和各种培训班,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展读好 书、唱好歌、演好戏等健康有益的军民联谊活动,丰富文化生活,陶冶思想情操;宣传普及 法律知识;开展军警民联防,维护社会稳定。部队选择共建点要经旅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 同地方协商确定。共建对象主要是街道、工厂、乡村、学校和其它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车站 、港口等公共场所。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坚持以地方领导为主 ,以做思想政治工作为主,以发动群众自建为主,并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开 展创建文明家庭、文明单位、文明营院活动,搞好地方、军队基层单位的文化建设。 (十)地方要关心和支持部队现代化建设。支持部队搞好教育训练、战备执勤、国防施工, 做好所需场地、交通、安全、生活等保障工作。大力开展智力拥军,培养军地两用人才。积 极配合部队搞好思想政治建设,支持部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帮助 部队发展农副业生产,解决好“米袋子”、“菜篮子”、水、电、路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每 年为驻军基层单位办几件官兵看得见、得实惠的好事实事。积极选送优秀青年入伍,确保兵 员质量。地方基层单位在各项改革中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解决好部队干部子女上学 、入托、家属就业、住房、生活等实际困难。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维护营区秩序。在车 站、码头、机场、公园、医院等公共场所设立军人优先优惠标志,把各项拥军措施落到实处 ,营造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一)军队要积极参加和支援驻地经济建设。在完成战备、训练、执勤等项任务的前提下 ,自觉为驻地的经济发展做贡献,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支援地方重点工程建设、农 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参加地方植树造林,开展智力和科技助民,帮助群众 抢收 抢种,扶贫帮困,抢险救灾,完成各项急、难、险、重任务。参加地方经济建设以义务支援 为主,落实三总部规定的义务劳动日。 (十二)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抚政策。基层单位应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大力宣 传优抚法规政策,强化依法优抚意识,形成尊重、关心、帮助优抚对象的社会氛围。制定完 善落实上级法规政策的配套措施,保证抚恤、定补、优待款项足额按时兑现。根据本单位经 济发展的实际,适时提高优待标准。推进优抚安置保障服务网络实体化建设,发挥其保障服 务功能,帮助优抚对象解决好生产、生活、住房、治病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从资金、技 术、信息等方面,扶持他们发展生产,加快致富步伐,在“九五”期间与群众同步奔小康。 (十三)做好军队转业、复员、离退休干部和退役士兵的安置服务工作。强化依法安置意识 ,全面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项安置政策,积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 士兵以及随军家属、子女,使他们的工作、就学、生活得到妥善安排。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确保他们第一次就业。搞好转业干部和退役士 兵的培训。优先优惠扶持复员干部创办生产经营实体。努力搞好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 使用。帮助伤残军人解决工作、生活、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按期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 落实政策,加强管理,搞好服务。 四、措施制度 (十四)定点结对制度。军地基层单位在普遍搞好双拥工作的基础上,就近就地,定点结对 ,开展双拥共建活动。一般一个基层单位可建立一至两个军民共建点。广泛建立扶贫对子、 帮工对子、协作对子、育才对子和优抚联系户等,把双拥工作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优抚户。 (十五)工作计划制度。军地基层单位要把双拥工作纳入本单位整体发展规划,做到年有计 划,季有安排,月有活动。制订计划要从实际出发,广泛征求意见,突出办实事解难题,做 到任务明确,措施得力,切实可行。 (十六)联席会议制度。军地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至3次,分别安排在“八一”、新年 春节前后,遇有重要问题随时召开。会议内容主要是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分析双拥工作形 势,研究共同组织的活动,协调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针对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 (十七)走访慰问制度。重大节日,部队执行重要任务、地方组织重要活动以及军地主要领 导变动时,都要坚持走访慰问。军地之间的走访慰问,要坚持经常,注重思想交流,增进了 解,加深感情,密切关系。 (十八)定期活动制度。坚持新年春节期间,开展“双拥月”活动;3月,开展同学雷锋、 共 树新风活动;植树节期间,开展共同绿化祖国活动;“五四”青年节期间,开展联欢联谊活 动;“六一”期间,开展共建“希望工程”活动;“七一”、“八一”、“十一”期间,开 展爱党、爱军、爱国等庆祝联欢活动。并从实际出发,开展“军营一日”、“军事夏令营” 、“国防知识竞赛”等军民喜闻乐见的群众性活动。 (十九)岗位责任制度。基层双拥工作按职业分工,以岗位定责,逐级完善目标责任制。要 根据实际情况,定任务,定标准,定时限,定人员,定奖惩。采取岗位承包、签定协议(合 同)、公布职责、群众监督等办法,把双拥工作真正落到岗位、落到人头、落到实处。 (二十)检查监督制度。军地基层单位对双拥工作法规政策、任务计划、措施制度等落实情 况,经常进行检查。在“八一”、新年春节期间,组织定期检查;执行重大任务时,组织跟 踪检查;半年和年终总结时,组织全面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督促落实。 五、评比表彰 (二十一)为调动广大军民开展双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全省军地基层单位和军民中 开展争创双拥模范单位和争当双拥模范个人活动。 (二十二)争创基层双拥模范单位,要把着眼点放在促进工作落实上。评比以“四项标准要 求”和《山东省创建双拥模范单位标准》为依据,坚持质量第一,严格把关,实行动态管理 。对存在转业干部政策不落实,拒绝接收退伍军人,没有完成当年安置任务,军地历史遗留 问题尚未解决,近期发生较大军民纠纷,抚恤、定补、优待标准达不到上级规定标准,出现 责任退兵,支持配合部队开展“双争”活动规定落实不好,支持地方义务劳动日达不到三总 部要求等问题的,不得评为模范单位。 (二十三)争当双拥模范个人,以爱国奉献意识强、模范带头作用好、工作实绩突出为基本 条件。拥军优属模范个人,必须是地方干部群众中关心国防、热爱军队、支持部队建设、为 优抚对象分忧解难的带头人。拥政爱民模范个人,必须是部队官兵中爱人民、学人民、为人 民的榜样。 (二十四)基层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的评比表彰,要结合军地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县团以上 各级对基层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的评比表彰,要结合双拥模范城(县)评比表彰一并进行,原 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 (二十五)对基层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由批准单位实施。要举行一定仪式,发 给奖牌、证书,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要大力宣传他们的事迹,树立榜样,教育群众。 六、组织领导 (二十六)抓好基层双拥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的共同责任,要坚持把双拥 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把基层双拥工作的落实,作为检验领导政绩和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标 志。 (二十七)坚持层次领导,逐级负责抓基层。各级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 军委关于加强基层双拥工作的指示,结合本级实际,提出一个时期抓基层双拥工作的规划、 任务和要求,制定配套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上级要帮助协调解决下级难以解决 的重大问题。下级要立足本级,抓好落实。县、团要发挥“一线指挥部”作用,深入基层, 现场指导,搞好服务。 (二十八)强化整体合力,按照职责抓落实。要形成抓基层的领导合力,不仅分管领导抓, 主要领导、整个班子都要抓;军地要统一思想,齐抓共管;部门、行业要履行职责,发挥优 势。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好组织、参谋、协调、指导作用。省军区系统和民政部门 要成为双拥工作的桥梁和纽带。 (二十九)树立面向基层的思想,扎扎实实为基层服务。各级制定政策、下达任务、安排工 作时,要考虑基层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要支持基层工作,切实为基层办实事、解难题, 做到领导到位、工作到位、服务到位。 (三十)改进工作方法,不断开拓创新。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基层双拥工作中 带普遍性的问题。要搞好分类指导,重点帮助,督促检查。要抓好典型,以点带面,创造性 地抓好落实,把基层双拥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山东省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 (鲁发〔1995〕16号,1995年11月3日)
为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巩固国防,支持军队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 策,特作如下规定: 一、军政军民团结,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做好拥 军优属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抓好落实。要对全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 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观念。各地要把这一教育纳入全民 教育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积极支持部队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协助部队加强对军事设施的管理。对军地双方有争议的问题 ,要主动协商,妥善处理。 (二)对部队战备、训练和国防施工需征用的土地,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审核、报批手续。 (三) 对部队经营的经济、社会效益好的生产性投资项目,计划部门要优先审批立项,金融 部门应在贷款资金上予以扶持,各有关部门在技术、管理、信息、人才引进及生产流通等方 面积极提供方便。部队办的家属工厂、服务社、副食品生产基地,在税收上可按现行政策规 定予以照顾。 (四)保障驻军粮油、煤、水、电的正常供应。对军供粮油在质量品种上予以优先保证,落 实粮价补贴政策;生活用煤、用水按计划标准保证供应;对驻军用电优先办理增容手续。 (五)不论国家投资还是地方集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军用车辆免费通行。 (六)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部队摊派各种费用,努力减轻部队负担。 (七)铁路、公路和轮船客运站应对军人优先售票,有条件的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和开设军人 候车(船)室。服务行业,要对军人提供优先服务。 (八)支持配合部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对在“双争”活动中被评为优 秀士兵和先进连队的,按照鲁政办发〔1995〕68号文件的规定,给予物质优待和荣誉奖励。 三、认真落实优抚政策,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一) 认真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各级政 府、部门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不得与其相违背。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在国家按照基本标准抚恤的基础上,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适当提高定期抚恤标 准;要适当增加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补助经费,提高定补标准,确保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 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二)建立优抚对象的优待金标准与当地群众人均收入同步增长机制,认真落实省规定的优 待标准,按时兑现优待款。城市义务兵家属优待要继续贯彻落实鲁政办发〔1995〕78号文件 。 (三)对在乡烈士的父母、配偶和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 军人,免负义务工,不得对其摊派各种集资。 (四)教育部门对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应予适当照顾。革 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奖学金或学生贷款。 (五) 家居城镇未随军的现役军人家属、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 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对待,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 门优先解决。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其计入家庭住房人口。家居农村的优 抚对象无房、缺房的,应优先为其划分宅基地。 (六)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执行当地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但对其医疗费不得实行定额包干。领伤 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 需医疗费本 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予以补助。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 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 ,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七)对在企业工作的烈军属、伤残军人,企业用工优化组合时,应优先安置好,暂不能上 岗的要保障其生活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 (八)现役军人夫妻分居两地的,按规定到部队的探亲假应优先安排,乘车(船)费由所在单 位报销,规定假期内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九) 各地要把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治病等困难,纳入社会保障统筹规划,优先解 决。要保障优抚对象有住房,无危房、漏房;要建立优抚医疗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优抚对象 的治病难;要从资金、物资、技术、信息、项目等方面,积极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勤劳 致富,确保他们与当地人民群众同步实现小康。 四、妥善安置军队转业、离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 (一)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接收转业、退伍军人。对拒绝接收、 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中央、省属和地方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 门在制订规章和招工计划时,不得与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不允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任 务。 (二)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本人的德才条 件,参照其原在部队所任职务,合理进行安排。对服役时间长、贡献大和长期在边防、海岛 、高原、沙漠等艰苦地区工作,长期从事飞行工作的转业干部,在分配去向上,应予以适当 照顾。 (三)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排,有关部门应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各 用人单位不得对当年接收的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收取“风险抵押金”、“培训费”、“企业启 动资金”等费用。 (四)新建扩建单位、适合退伍军人就业的行业、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先安置退伍士 兵。 (五)按照国发〔1993〕54号文件规定,认真落实退伍士兵在签定劳动合同、培训、养老保 险、工资、住房等方面的待遇。凡分配的退伍军人,因接收单位推拖造成退伍军人不能及时 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补发自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 (六) 对按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退伍军人,要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他们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应视同本单位因公致残的职工,无特殊理由不得辞退。要多渠 道筹集分散供养的特、一等伤残军人建房资金,财政部门要予以适当补助。民政部门要按时 发放抚恤、护理费,保障其生活。 (七)民政、劳动部门要尽职尽责,密切配合。积极探索改革安置办法,确保退伍军人安置 计划及时下达和在规定时限内安排到位。 (八)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发使用农村退伍军人,有条件的地方应创办退伍军人培训基地, 开展育才、荐才、用才一体化服务。各用人单位在向农村招工或招聘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 应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九)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调子女、配偶,各地、各单位必须积极接收, 妥善安置。 (十)对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要按规定落实政治生活待遇,其医疗费应纳入当 地公费医疗统一管理,超支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 (十一)对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各地和有关单位应在选点、征地、 规划、建筑等方面优先安排,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驻鲁部队拥政爱民工作若干规定 (鲁拥发〔1998〕6号,1998年8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我军光荣传统,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 下的拥政爱民工作,使之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巩固和发展山东军政军民团结 的大好局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拥政爱民工作以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论述和指示为指 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促进社会生产力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为目的,紧密结合 山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驻鲁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四条 拥政爱民教育是部队政治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把拥政爱 民教育纳入部队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纳入基层经常性思想教育之中,做到师团有教育规划 ,营连有具体安排。 第五条 教育内容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安排。要坚持把人民军队的 宗旨教育、传统教育、群众纪律教育等贯穿始终。 第六条 教育方法可采取专题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相结合,课堂教育与社会 活动相结合,拥政爱民教育与其它教育相结合等多种形式。每年度的专题教育不少于四次, 每逢重大节日、老兵退伍、新兵入伍、外出执行任务等时机,必须进行随机教育。 第七条 大力宣扬拥政爱民先进典型。被国家、省、市(地)评为拥政爱民 先进的单位和个人,所在部队的上级机关要给予宣传表扬,并结合部队评功评奖给予奖励。
第三章 尊重地方党委和政府
第八条 要坚持军政一致的原则,主动密切同驻地党委、政府的关系。省 军区系统除服从军事系统的垂直领导外,要自觉接受同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主动请示 和报告工作。各部队要积极支持与配合驻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带头参加全民性活动。 第九条 带头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规定,并积极配合驻地政 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教育群众自觉遵纪守法。 第十条 对地方党委、政府需要部队支持的工作,要积极承担,认真完成 ,对需要地方了解和支持的工作,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 第十一条 要教育官兵在与地方工作人员接触中,文明礼貌,谦虚谨慎, 办事要协商,提意见要讲究方法,处理问题要实事求是。
第四章 积极参加和支援地方经济建设
第十二条 认真执行三总部关于军队参加国家经济建设义务劳动的规定, 在完成部队教育训练、战备执勤任务的同时,围绕重点工程、抢险救灾、扶贫帮困、社会公 益事业等方面,积极参加和支援地方经济建设。 第十三条 参加和支援地方经济建设要注重发挥各部队的优势。作战部队 、武警部队要发挥突击力强的优势,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治理江河、抢收抢种、防洪抗旱 和重点工程建设中发挥突击队作用。军事院校和科研单位要充分发挥科技优势,开展智力助 民活动。医疗卫生单位除根据实际能力向地方开放、热情为人民群众服务外,有条件的可以 开办医疗培训班,帮助地方培训医务人员。 第十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总政《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扶贫工作的意见》, 大力开展扶贫帮困活动。驻农村部队要通过建立扶贫联系点和与贫困户挂钩等方式为驻地群 众脱贫致富奔小康做贡献。驻城市部队要注重开展向困难企业职工和下岗职工献爱心、送 温暖活动,切实为他们办实事、解难题。省军区系统要组织和发动广大民兵、预备役人员带 头脱贫致富、扶贫帮困。 第十五条 在抢险救灾中发挥突击队作用。平时要做好抢险救灾的各项准 备工作,保证一声令下,立即行动,做到拉得出、用得上、战得胜。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要 发扬我军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精神,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灾 情过后,尽力帮助灾区人民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第十六条 支援地方经济建设应以无偿支援为主。对抢险救灾、扶贫帮困 等方面支援,不得收取地方的报酬。对支援重点工程、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耗费较大需要有 偿服务的,可按照军民互利的原则收取适当补贴。
第五章 深入开展军民共建和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
第十七条 按照军委江主席关于军队精神文明建设走在全社会前列的要求 ,加强部队思想政治建设,努力提高官兵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树立文明之师的形象。 同时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以创建文明城(县)、文明村镇、文明行业为 内容的“三项创建活动”,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十八条 军民共建要始终坚持以地方领导为主,以发动群众自建为主, 以做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我军政治优势,在培育“四有”新人上下功夫。共 建点的选择要就地就近,并由旅团政治机关审批确定。共建对象应主要是学校、街道、村 镇、企事业单位和车站、码头等社会公益场所。严禁以共建名义搞经济实体,严禁以各种借 口派官兵参与地方之间的各种利益纠纷,严禁领导干部参加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活 动。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为驻地中小学选派优秀校外辅 导员,协助地方教育和帮助失足青年。热情为烈军属、孤寡老人、残疾人送温暖,组织开展 各种形式的便民利民服务活动。教育官兵发扬见义勇为精神,坚决同不良风气作斗争。 第二十条 开展军警民联防联治活动,积极协助地方公安、司法部门维护 社会治安,惩治不法分子。遇有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驻军、武警应按规定在上级统一指挥 下,主动与民兵、预备役部队配合,搞好巡逻、值勤、警卫,确保驻地安全与稳定。 第二十一条 按照《山东省国防教育条例》要求,积极支持和配合地方开 展国防教育。省军区系统要把国防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会同地方有关部门 切实搞好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各部队要有计划地开放军史馆、荣誉室,为地方干部和人民群众提供国防教育场所。团以上单位每年要组织干部给地方讲一至二次国防教育课。要积极和共建单位开展军营一日、少年军(警)校、军事夏令营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积极参加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要按照“组织健全、政 策落实、活动经常、关系融洽”的要求,认真落实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六条标准和八项要求 ,重点在抓基层、抓基础、抓落实上下功夫。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解决好广大军民普 遍关心的问题。省军区系统要注重协同地方有关职能部门抓好各项优抚政策法规的落实,维 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严格遵守群众纪律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和军队的条令条例,自觉遵 守三总部转发的严防违反群众纪律的“十个禁止”和济南军区规定的群众纪律“十二个不准 ”,教育引导官兵增强法纪观念和群众纪律观念。 第二十四条 严格落实检查、走访和纠察制度。连每月、营每季度、团每 半年要对执行群众纪律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要利用建军节、春节、老兵退伍前和驻训结束后 等时机,到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走访,征求意见。各警备司令部要加强对所在辖区部队的纠 察。各单位对检查、走访、纠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认真做好军警民纠纷的预防工作。要经常检查分析部队处理 军政军民关系的情况,对可能引发军地矛盾和纠纷的苗头及时发现、主动解决,力争把矛盾 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六条 妥善处理军警民纠纷。一旦发生军警民纠纷,无论责任在谁 ,部队都要从维护稳定大局出发,高姿态、严要求,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做工作,防止扩大 事态。遵循“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积极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严重违反群众纪律的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军警 民关系紧张、发生军警民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对发生重大军警民 纠纷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者责任。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 要把拥政爱民工作列入各级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部队 建设的整体规划,做到年初有规划、半年有检查、年终有总结表彰。大的拥政爱民活动,主 要领导要亲自参加。 第二十九条 要建立健全各级群众工作组织。团以上单位要配齐配强群工 干部,营连级单位要分工一名领导负责,班排要指定一名群众工作骨干。 第三十条 省军区系统负有协调联络驻军和武警部队开展拥政爱民工作的 职责,应建立健全例会、协调、联系等制度,充分发挥沟通军地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驻军 和武警部队要予以支持和配合。
济南市授予驻济部队官兵“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 济政发〔1995〕19号,1995年7月6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军政军民团结,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 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被中央军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济南军区荣记 一等功以上荣誉的驻济南市的部队官兵,经市政府批准,可被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 (以下简称“荣誉市民”)。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荣誉市民”的授称工作。 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荣誉市民”的组织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被授予“荣誉市民”的非济南籍的部队官兵可享受济南籍退伍、 转业、离退休军人的优抚安置待遇。 “荣誉市民”牺牲或被追认为烈士后,其配偶和子女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享受我市烈军 属的优抚待遇。 第五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驻济部队官兵,由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向市民政部门推 荐; (二)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由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市民政部门举行授称仪式。 第六条“荣誉市民”一般二年授予一次;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有重大 贡献和影响的先进人物,可随时授予称号。 第七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荣誉市民”档案,全面掌握“荣誉市民” 的政治表现、工作状况和其他情况,依法维护“荣誉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荣誉市民”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市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建 设,维护军政军民团结,主动做好青少年的思想工作,并可受聘担任中、小学校外辅导员。 第九条 “荣誉市民”退出现役后,“荣誉市民”称号自行取消。 第十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市 民政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和取消其“荣誉市民”称号和待遇: (一)受行政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销和取消“荣誉市民”称号和待遇。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济发〔1996〕27号,1996年1月16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巩固国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 织和公民,必须把支持部队建设、做好拥军优属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依据有关的法律、 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政工作重要议程,纳入本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 容。凡未完成拥军优属工作责任目标、优抚政策不落实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在市、县(市 、区)或行业系统组织的年度考评中不得评为先进。 第四条 要建立健全拥军优属领导组织和群众服务网络。各级党委和政府 要建立以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吸收有关方面参加的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乡镇要有 优抚储金会、优抚医疗中心、退伍军人劳务介绍所和拥军优属指导站,村有帮工队送温暖小 组等拥军优属服务组织,城市社区有拥军优属服务保障体系。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计划,充分利用新年 、春节、“八一”等重大节日和征兵、退伍、学生职工军训及部队执行重要任务等时机,有 组织、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增强干部群众支持部 队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宣传部门要制定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建设并发挥好国防教育中心(基地)的作用,定期举 办军地双方共同参与的国防和双拥知识竞赛等活动,增强教育效果。 报社、电台、电视台要定期开设国防教育专栏或专题,宣传国防知识和双拥典型事迹,增 强国防观念,扩大双拥工作影响。 城建部门要在城区主要广场、交通要道、旅游景点及具有军民团结纪念意义的位置,设立 永久性的双拥标志或雕塑,强化双拥工作氛围。 第六条 机关、厂矿、学校、乡村等,凡有条件的,都要建立军(警)民共 建关系,开展共学科学理论、共学英模人物、共育两用人才、共抓计划生育、共搞军民联防 、共建文明窗口等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共建活动。同时,发挥自身优势,进行对口支援, 为部队多办实事好事。 第七条 开展拥军优属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年度有计划,节日有联 谊走访,平时有互帮互学。每年既要在一月、八月集中开展拥军优属月活动,又要坚持开展 岗位拥军活动,把支持驻军建设工作落实到各行各业各个岗位。 人武部门要把为部队输送合格兵员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各级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征兵工作 若干规定》,为部队输送优质兵员,杜绝责任退兵。对未完成征兵任务的单位,当地政府要 给予通报批评;对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兵役义务的,三年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予办理招生 、用工、公务员录用、劳务输出、申请出境以及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对属国家公务员和社 会团体、企业单位职工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各级教育部门要大力开展智力拥军,把培训军地两用人才纳入地方成人教育规划。各类培 训机构和大、中专学校要通过共建,帮助驻军建立培训基地,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各级劳动 部门要主动拓展延伸在驻军部队退伍战士中开发使用两用人才业务,使他们为“第二故乡” 经济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土地管理部门对部队战备、训练和国防施工所需土地,要依法及时办理审核、报批手续, 并在征地费用上给予照顾。 粮食、公用事业、供电等部门对驻军粮油供应,应在质量品种上予以优先保证,落实粮价 补贴政策;生活用煤、用水按计划保证供应;驻军用电优先办理增容手续。 驻军发展农副生产和开办企业,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简化手续、 及时审批;金融部门应在贷款资金上予以扶持;各有关部门在技术、管理、信息、人才引进 及生产流通等方面积极提供方便。驻军开办的家属工厂、服务社、副食品生产基地,享受国 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部队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应酌情减收城市综合开发、市政设施、人防、教育、环 保、绿化、商业网点、水电增容等费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驻军摊派各种费用。 铁路、公路和轮船客运站对军人优先售票,有条件的设立军人售票口和开设军人候车(船) 室。商店、粮店、医院、理发店等服务行业要悬挂“军人和军烈属、伤残军人优先”标志牌 ,实行优先优质服务。 全市范围内的停车场及公路、桥梁,对军车和军人存放自行车一律免费,并设置明显的“ 军车免费”标牌。 义务兵、伤残军人凭士兵证、伤残军人证免费游览公园和名胜古迹;部队官兵持团以上单 位介绍信集体游览,免购门票。 公安、人事、劳动、粮食部门对部队批准的随军家属的落户、粮油关系应及时办理。随军 家属迁济后,原有工作的,人事、劳动部门要给予妥善安置;原无工作、且符合招工条件的 ,要优先安排就业。驻军干部子女参加招工,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 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入托要优先安排。小学就近入学,初中按当地教育部门划定的学区片 入学,高中参加当地统一考试入学,在同等条件下体现优先。驻军子女随父母工作调动转学 ,要及时办理转学手续。任何学校不得附加条件和收取额外费用。 第八条 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双拥奖励基金。双拥奖励基金用于 奖励双拥工作模范单位、模范个人为国防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现役军人和优抚对象。 家居济南且从济南入伍的现役军人,凡被军委和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由户口所在县( 市 、区)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同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按其最高等级奖励。被 国务院和省政府表彰为劳动模范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优抚对象,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 分别奖励1000元和500元;被市、县(市、区)政府表彰的优抚对象,分别由市和县(市、区) 政府奖励200元和100元。 积极支持驻军开展争创先进连队、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凡济南籍义务兵,服役期间获得荣 誉 称号,荣立一、二、三等功和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凭部队通知书对其家属增发当年5%的优待 金;驻军部队被评为先进连队的,由驻地县(市、区)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凡荣记一等功以上 奖励的驻济部队官兵,依照济政发〔1995〕19号文件规定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并 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九条 认真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 军人的有关规定》。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 人,在按照国家基本标准抚恤的基础上,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应 提高定期抚恤标准和定期补助标准,确保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条 建立优抚对象的优待金标准与当地群众人均收入同步增长机制, 逐年提高优待标准。 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社会统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 须按规定缴纳;民政部门应及时足额发放。 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当地政府按发放数额从五项提留中统筹,确保不低于当地上年 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数额。 第十一条 在乡的烈士父母、配偶和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基本 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免负义务工,免交提留款;现役义务兵家属免征一人的提留款。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对革命烈士子女(包括第三代)、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 等以上学校应予适当照顾。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办中、小学,免交学杂费。 第十三条 住房困难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 分配住房时应按本单位双职工对待,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列入当 地政府当年住房解困计划优先解决。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其计入家庭住 房人口。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无房、缺房的,应优先为其划分宅基地。 第十四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和在乡 退伍红军老战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其医疗费要实报实销,不得实行定额包干。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予以 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予以补助。 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因病治疗, 无力支付医疗费的,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1991)第36号令《济南市优待烈属、军属和革命伤 残军人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基层单位要满腔热情地帮助优抚对象发展生 产、改善生活,努力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工商、税务、金融、科技等部门对优抚对象困 难户要采取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帮助他们尽快脱贫致富。 第十六条 现役军人夫妻分居两地的按规定到部队的探亲假应优先安排, 乘车(船)费由所在单位报销,规定假期内的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接受转业、退 伍军人及其随调家属。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 转业干部本人德才条件,参照其原在部队所任职务及特长,合理安排工作。对分配到县级以 上单位工作的团职以上干部和分配到乡镇、街道的营职干部,要安排相应职务。对服役时间 长、贡献大、有立功表现和长期在边防、海岛、高原、沙漠等艰苦地区工作,长期从事飞行 工作的转业干部,在分配去向和工作安排上,应予以适当照顾。各单位以工龄为条件分配住 房时,应将转业干部的军龄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参加分房,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 优先照顾。不得将转业干部、志愿兵和退伍士兵安排在亏损企业。 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有关部门应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同时 安置。用人单位不得对接收的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收取“风险抵押金”、“培训费”、“企业 启动资金”等费用。 第二十条 接收退伍军人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发〔1993〕54号文件规定, 落实退伍军人在签定劳动合同、培训、养老保险、工资、住房等方面的待遇。凡分配的退伍 军人,因接收单位推拖造成退伍军人不能及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补发自安置部门开具 安置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 第二十一条 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发使用退伍军人,创办退伍军人培训基 地,开展育才、荐才、用才一体化服务。 用人单位在向农村招工或招聘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第二十二条 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要按规定落实政治生活待 遇。其医疗费应纳入当地公费医疗统一管理,按当地《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超支部分 由干休所、医院和当地政府分担解决。其随调子女、配偶,各单位必须积极接收、妥善安置 。对其住房建设,有关部门应在选点、征地、规划、建设等方面优先安排,并按规定减免有 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地方管理的军休所、军 供站、荣军医院、烈士陵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其开办的创收项目,给予优惠,不得对 其集资和摊派其它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好军事设施和维护好部队 营区安全,对破坏军事设施、盗割军用通信线路、哄抢军用物资和到营区滋扰闹事,司法机 关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第二十五条 对军地双方有争议的问题,要主动协商,互谅互让,妥善解 决,实现无军地历史遗留问题和重大军民矛盾纠纷。
济南市双拥模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 济双拥字〔2002〕3号,2002年4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新时 期双 拥工作,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精神,推动创建双拥模范单位活动深入开展,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双拥模范单位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 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为根本任务,以“同呼吸、共命运 、心连心”为基本要求,不断巩固和发展新形势下的军政军民团结,促进济南经济发展、社 会政治稳定和驻济部队的全面建设。 第三条 双拥模范单位是双拥工作成绩突出,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并 经过一定程序命名的先进典型。开展双拥创建活动是军地双方共同的政治任务,也是共同的 政治荣誉。 第四条 市级双拥模范单位的命名范围: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中 ,做出显著成绩的党、政、军机关;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各企事业单位;各群众团体 ;各级各类学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驻军团以上建制单位。 第五条 双拥模范单位的命名,按照坚持标准、注重实绩、择优评选、 确保质量的原则进行,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市级双拥模范单位的基本标准
第六条 市级双拥模范单位的命名以全国和山东省《双拥模范城(县)命 名管理办法》为依据,坚持下列标准: (一) 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地方党委政府和驻军领导机关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 驻军建设总体规划,常议常抓,形成合力。党、政、军领导率先垂范参加双拥活动,对双拥 工作重大问题决策及时,无久拖不决的问题。双拥工作组织健全,有办事机构,有工作人员 ,有相应的办公条件,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双拥工作有制度、有计划、有部署 、有检查、有总结表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二)国防教育广泛深入。全面贯彻《济南市国防教育若干规定》,双拥教育、国防教育纳 入全民教育体系,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列入工作计划,报纸、 广播、电视经常宣传双拥工作及典型事迹。有适应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教育设施、教 育制度和教育方法。辖区内显著位置和驻军营区有双拥宣传标志;双拥观念和国防观念深入 人心。 (三)双拥活动坚持经常。广大军民积极参与双拥活动,平时能互帮互学,节日开展联谊走 访慰问。基层双拥工作活跃,地方行政村、居委会有拥军优属服务组织,连队有群众工作活 动小组。坚持双向服务,开展活动正常。企事业单位拥军优属经常化、制度化。商店、粮店 、车站、影剧院、公园等公共服务场所有“拥军优属”标志,优先优质服务措施落实。各项 双拥活动主体鲜明,内容实在,形式多样,效果显著,具有时代特色和当地特点,广大军民 积极广泛参与。 (四)军民共建富有成效。认真贯彻执行《济南市军(警)民共建管理条例》,坚持把促进军 地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建设,培养“四有” 新人,作为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的根 本任务。军民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和双拥模 范城(县)活动,军(警)民联防联治活动开展经常,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共 建活动持之以恒,与时俱进,服务大局。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适应形势发展,不断建立和完善与党和国家有关双拥政策法规相 配套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并付诸实施。地方积极支持与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 教学科研、国防施工等各项任务。认真落实《济南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和《济南市义务兵 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等政策法规,抚恤定补、优待标准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军队转业 干部、退伍战士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得到妥善安置,政治、生活待遇政策落实。军人及其军属 的 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军官家属就业,子女的入学、入托得到妥善安排。粮、油、水、电等按 质按量供应。圆满完成征兵任务,无责任退兵。军事设施得到有效保护,无重大破坏军事设 施的刑事案件。部队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群众纪律;认真落实总部规定 的义务劳动日,积极支援驻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做好扶贫帮困工作。奋勇参加 抢险救灾,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斗争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认真做 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六) 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各级军政领导经常保持联系,互通情况,共商双拥大计。军政军 民互相关心,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亲如一家。地方政府坚持议军制度,积极帮助部队解决 实际困难,每年为部队多办实事。社会群众把军人当亲人,自觉维护部队利益,支持部队建 设。驻军官兵视人民为父母,把驻地当故乡。辖区内无军地历史遗留问题,无大的军民矛盾 纠纷。军民关系出现问题,军地领导能主动出面,及时协商,妥善解决。 第七条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出每届评选命 名市级双拥模范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市级双拥模范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八条 市级双拥模范单位的评选,由各县(市)区双拥办公室根据各单 位双拥工作实绩和检查评比结果,确定推荐单位。市双拥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对申报 命名的单位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经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市委、市政府和 军分区批准命名。 第九条 市级双拥模范单位原则上二至三年命名一次,应举行命名大会 授予奖匾,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市每次命名的双拥模范单位,只在本届享有荣誉。下次命名时 ,不论曾否被命名为双拥模范单位,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标准,均有被推荐命名资格。
第四章 市级双拥模范单位的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双拥模范单位评选命名活动,坚持巩固、发展、提高的 方针。荣获市级以上双拥模范的单位,要适应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在双拥工作上不断取得新的突破。 第十二条 获得市级以上双拥模范单位的,由所在县(市)区双拥工作领 导小组直接管理,同时,受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市级以上命名的双拥模范单位的 检查指导,每年不定期地组织力量进行考察,并通报考察情况。市级以上双拥模范单位,每 年要写出本年度工作报告和新年度的双拥工作计划报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双拥模范单位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市和县(市)区双拥工作领 导小组应及时给予帮助,限期改正。发生重大军民纠纷,严重影响军政军民团结和失去模范 作用的,应视情采取批评以至取消双拥模范荣誉称号、收回奖匾等措施。属于省和国家命名 的,报省双拥办公室审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济南市拥军优属模范单位考核标准 附件二:济南市拥政爱民模范单位考核标准
附件一:
济南市拥军优属模范单位考核标准
为了做好新形势下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 城(县)和双拥 模范单位活动,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济南市双拥模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特制定济南市 拥军优属模范单位考核标准。 第一条 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拥军优属工作列入党委政府议事日程, 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列入党政领导政绩考核、单位评选内容。建立了拥军优属工作领 导小组,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抓,各部门任务明确,分工负责。拥军优属工作做到有计划、 有经费、有部署、有活动、有检查、有总结、有档案材料,有双拥工作联络员,并与下属单 位形成工作网络。 下属单位拥军优属工作有分管领导,有兼职工作人员,有拥军优属服务小组。对双拥工作 的重大问题,党政领导做到亲自协调指导解决。 第二条 规章制度落实完善。能按照国家优抚安置法规和《济南市拥军 优属若干规定》、《济南市义务兵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落实措施,保证党和政府各项拥军优属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有效贯彻 执行。制定和健全拥军优属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定期走访优抚对象制度、对孤老病残优抚对 象的包户服务制度、“八一”、“春节”等重大节日的拥军优属活动制度,以及对本单位、 本系统的拥军优属工作的检查、评比、表彰等制度。 第三条 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教育成绩显著。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 拥军优属为重要内容的国防教育列入各级党委的年度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 取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广泛开展“视军队如长城,把军人当亲人”活动,在全国、省和 市各新闻媒体有反映本单位双拥事迹的稿件,《双拥》杂志订阅到基层单位。国防双拥教育 有阵地、制度、方法。双拥宣传标志明显。 第四条 优抚安置政策落实。优抚对象在与本单位干部职工同等条件下 ,做到困难补助、工种安排、住房分配(购房)、家属子女就业、入学、入托等方面优先解决 ;做好对烈军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本单位入伍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革命伤 残军人医疗政策落实。对本单位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原单位保留编制和享受转正、 调资、升级待遇,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保福利待遇,对被部队评为优秀义务兵或荣立三 等功以上者,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按时完成市下达的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军官、士官、复员 退伍义务兵、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及随军家属的任务。 第五条 拥军优属活动经常。双拥工作每年有计划,季度有安排,节日 走访座谈,平时活动经常。每年两次以上走访部队或召开征求驻军意见座谈会,广泛征求驻 军对本单位的工作意见,不断完善和改进工作。适应部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大力开展科技 拥军活动,结合军地两用人才开发,开展“科技图书进军营”、“科技器材献国防”活动, 丰富部队官兵的科技文化生活,最大限度地把科学技术转化为部队战斗力。 第六条 军地关系密切融洽。积极参与所在县(市)区或街(镇)组织的地 区性拥军优属慰问和服务活动,按行业特点积极发挥本单位本系统在拥军优属工作上的优势 并起骨干带头作用。单位和驻军之间无历史遗留问题,无侵占、破坏军事设施的现象。对军 地之间发生的问题,能按照“团结——协商 ——团结”的方针及时妥善解决。对侵犯军人和 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等优抚对象合法权益行为做到严肃查处。有军供任务或业务联系的单 位,能按政策规定做到优先、优质、优惠,积极推进部队的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
附件二: 济南市拥政爱民模范单位考核标准 第一条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 下 ,尊重驻地党委政府的领导,视人民如父母,把驻地当故乡,牢固树立爱人民、学人民、为 人民的思想,积极为驻地的四化建设做贡献。 第二条 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各级党委(支部)把拥政爱民工作列入加 强部队全面建设的规划,组织领导机构健全,拥政爱民领导小组和职能部门能及时研究、部 署任务,积极开展活动。在制订工作计划、分析形势、总结工作、达标验收、表彰奖励中都 有拥政爱民工作的内容。大的拥政爱民活动,主要领导亲自参加。 驻地分散的营连,都要与驻地的乡镇、街道或学校、企业单位建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双拥 共建点,并做到“五有”:有领导小组、有年度工作规划、有领导分管、有军地联络员、有 全年工作总结、有活动制度。 第三条 拥政爱民教育深入扎实。各部队政治机关结合自身特点和工作 实际,制定拥政爱民教育计划。教育内容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能够及时安排。坚持把人民军 队的宗旨教育、传统教育、群众纪律教育等贯穿始终。每年至少组织二至三次参观或请地方 同志作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做好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围绕地方 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部队的优势,配合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开展有影 响、重实效的拥政爱民活动,对地方党委、政府需要部队支持的工作,要积极承担,认真完 成,对需要地方了解和支持的工作,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 第五条 参加和支援地方经济建设。根据驻地的需要和部队的实际,积 极组织力量,支援地方整治环境。植树造林,参加地方重点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专业技术单位应发挥自身的优势,搞好智力助民和提供技术、修理等服务。驻农村部队要通 过建立扶贫联系点和与贫困户挂钩等方式为驻地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做贡献。驻城市部队要 注重开展向困难企业职工和下岗职工献爱心、送温暖活动,切实为他们办实事、解难题。 第六条 积极协助地方开展全民国防教育。热心帮助民兵、预备役人员 和大中小学生进行军事训练,协助人武部门组织民兵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军事知识。大力协 助和支持地方开展全民国防教育,为广大干部群众增强国防观念做出积极贡献。 第七条 严格执行政策、遵守规章。模范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地方 的各项政策法规,自觉维护城市交通管理秩序,维护军警威武之师、文明之师的形象。坚持 到驻地走访慰问、检查群众纪律和军地协商办事、军地共教共育等制度。连每月、营每季度 、团每半年要对执行群众纪律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要利用建军节、元旦、春节、老兵退伍前 和驻训结束后等时机,到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走访,征求意见。对军地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军 民纠纷,要及时发现,并遵循“团结——协商 ——团结”的方针,及时妥善解决,做到驻地 内军政军民关系无历史遗留问题,无重大违反群众纪律现象和军民纠纷。驻地群众对部队反 映好。 第八条 积极参加济南驻军开展的各项拥政爱民活动。拥政爱民工作领 导重视,组织健全,活动经常,事迹突出。 第九条 检查评比制度健全。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要列入各级、 各部门、各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当作大事来抓。并纳入政绩考核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 查评比,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和表彰先进。
〖济南市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济政发〔2002〕11号,2002年5月1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驻济部队干部随军家属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 障工作,支持部队建设,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和 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驻军和武警部队干部的随军家属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凡驻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均有义务接收随军家属就业。 第四条 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 办法的组织实施。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分工负责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促进随军家属的劳动就业。 计划、民政、工商、国税、地税、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随军 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五条 随军家属在原户籍所在地有正式工作的,由有关部门团以上政 治、后勤部门负责联系接收单位,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调动及 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在原户籍所在地没有正式工作、办理随军落户手续后有求职要求的随军家属,应及时到当 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由职业介绍机构列入重点援助对象介绍就业。各级公共职业 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机构要为随军家属求职提供优质服务并免收有关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进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应对已安置的随军家属 给予一定照顾,本人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则上不安排下岗或辞退。企、事业单位招用新 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随军家属。 第七条 随军家属要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劳动技能。驻地 部队要会同当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随军家属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实施。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或者认定的培训机构,应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培训。 在济初次就业的随军家属,免费培训一次。培训费参照失业职工再就业培训的标准,由市 财政据实拨付。 第八条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师(含)以上政治、后勤部门出具 的有关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查认定后,自领取税务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 税。进入专业批发市场经营的,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免收个体登记费,并减免市场 管理费。 第九条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总人数不少 于从业人员60%(含),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后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经税务部门批准后 ,可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对非本人原因不能初次就业的随军家属,待岗期间,参照济南 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由有关部队报市双拥办公室汇总,经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门审核后,市财政拨付。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第十条规定: (一)随军家属不在本市居住的; (二)随军家属已就业的; (三)随军家属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安排的就业培训的; (四)随军家属无正当理由拒绝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介绍的就业岗位的; (五)军队干部已转业、退休、调离及自谋职业的;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未就业的随军家属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不低于当地上 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费用由个人承担。其档案由当地劳动服 务机构免费管理,并代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随军家属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四条 驻军、用人单位、个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 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所规定待遇的,追回骗取资金,取消单位和个人应享受的待遇 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和规 定,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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