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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困难,决定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现将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7月1日起,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现行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 30元。 二、提高标准部分所需资金,原则上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分担。省财政对经济欠发 达地区重点给予补助。 三、认真抓好定补标准落实。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专 款专用,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补助款发放到老复员军人手中。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要写 出专题报告,并附调整标准,享受补助的人数及经费增加情况,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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