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 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
|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6-9-24 23:41:47 阅读次数:
|
|
|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民政厅直属三院: 为进一步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 02〕89 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 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 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 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 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400元 ,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08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 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4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居 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4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25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60元,调 整后的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70元。 四、这次提高标准后,各地规定的抚恤补助标准高于本规定的,应予保留。各级民政、财 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 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省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2、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在乡伤残等级: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伤残性质:现标准、提高标准、新标准 因战 7000 1400 8400 因公 6840 1400 8240 因战 5400 1080 6480 因公 5270 1080 6350 因病 5140 1080 6220 因战 2900 430 3330 因公 2790 430 3220 因病 2700 430 3130 因战 1940 290 2230 因公 1860 290 2150 因病 1820 290 2110 因战 1180 180 1360 因公 1160 180 1340 因战 1050 160 1210 因公 1050 160 1210 在职 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因战 1500 300 1800 因公 1470 300 1770 因战 1200 240 1440 因公 1160 240 1400 因病 1150 240 1390 因战 600 90 690 因公 580 90 670 因病 560 90 650 因战 500 80 580 因公 480 80 560 因病 470 80 550 因战 380 60 440 因公 360 60 420 因战 320 50 370 因公 310 50 36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对象 标准 居住地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 农村 170—175 165—170 小城镇 195—200 190—195 大中城市 200—205 195—200
|
|
|
|
|
自定页面样式: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