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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 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6-9-24 23:41:47  阅读次数: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民政厅直属三院:
    为进一步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 02〕89 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 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 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 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 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400元 ,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08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 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4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居 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4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25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60元,调 整后的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70元。
四、这次提高标准后,各地规定的抚恤补助标准高于本规定的,应予保留。各级民政、财 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 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省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  2、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在乡伤残等级: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伤残性质:现标准、提高标准、新标准
因战  7000  1400  8400  因公  6840  1400  8240
因战  5400  1080  6480
因公  5270  1080  6350
因病  5140  1080  6220
因战  2900  430   3330
因公  2790  430   3220
因病  2700  430   3130
因战  1940  290   2230
因公  1860  290   2150
因病  1820  290   2110
因战  1180  180   1360
因公  1160  180   1340
因战  1050  160   1210
因公  1050  160   1210
在职  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因战  1500  300   1800
因公  1470  300   1770
因战  1200  240   1440
因公  1160  240   1400
因病  1150  240   1390
因战  600   90    690
因公  580   90    670
因病  560   90    650
因战  500   80    580
因公  480   80    560
因病  470   80    550
因战  380   60    440
因公  360   60    420
因战  320   50    370
因公  310   50    36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对象      标准
居住地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
农村      170—175  165—170
小城镇    195—200  190—195
大中城市  200—205  1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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