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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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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6-9-24 23:56:5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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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实施对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的管理,维护捐赠者和受捐赠者的合 法权益,保证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系指社会各界为帮助社会救济对 象、支援灾区、扶 持贫困地区的发展和援救其它突发性灾害中遭遇困难的人们募集款物而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 的的演出活动。 第三条 义演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同时受国家法律保护并 享受国家有关政策优惠。 第四条 国家专门从事社会福利性事业的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它有关组织可 以单独申请举办社 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其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必 须与受捐单位联合举办。 第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举办的社会福利性募捐 义演,向民政部提 出申请;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及个人举办的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向当 地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现行演出法规的规定报文化行政管 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 申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者,应向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办单位的介绍信或申办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银行或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资信证明。 (四)演出计划、募集款物使用计划、活动经费预算计划。 第七条 义演主办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接收和管理捐赠款物和其它收入 ,单独立户,专帐管理。义演主办单位接受捐赠款物,要给捐赠者开具收据和捐赠证书。 第八条 义演所得收入,包括捐赠款物、广告赞助及门票、声像等收入,必 须按国家财会制度进 行结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和公证部门公证后,除必要的成本支出外,必须全部移交受捐单位 。 第九条 受捐单位应按募集款物使用计划和捐赠者的捐赠意向,具体落实款 物用项,并由民政 部门负责检查使用情况。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其它形式向社会公布,接 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 参加义演的演职员在排练和演出期间,除必要的生活补贴(交通、 食宿)外,不应领取报酬。 第十一条 未经民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社 会福利性募捐义演 ,违者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用于社会福利 事业。 第十二条 募捐义演的主办单位和受捐单位均不得挪用、私分捐赠款物,违 者由民政部门报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其它有关社会福利募捐性的义卖、义展、义赛、义诊、义画等活 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 (民办发〔1994〕34号,1994年12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中国福利彩票的发行 、销售和资金管理 ,保护公民参与福利彩票活动的合法权益,更好地集资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是指以筹集社会福利资金为目的而发行的, 印有号码、图形或文字供人们 自愿购买并按特定规则确定购买人获取或不获取奖金的有价凭证。该凭证必须冠以“中国福 利彩票"字样,标明票面价格,印有发行单位和印制厂家名称。 第三条 福利彩票不还本金,不挂失,不能流通使用。 第四条 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 原则。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福利彩票有关的一切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民政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发布福利彩票 的管理制度,对全国福利彩票实施行政管理。 第七条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募委)是民政部领导的 全国福利彩票的管理机构。中募委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福利彩票的类型、面值和资金分配比例; (二)根据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决定社会福利资金的分配使用; (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决定福利彩票的发行额度和发行区域。 第八条 省、地、县三级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募委)受 当地民政部门的领 导,接受上一级募委的业务指导,统一管理福利彩票在当地的发行销售,决定本级留成的社 会福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地方募委未经批准,不得独立发行任何彩票。
第三章 发行与销售
第九条 中募委所属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负责全国福利彩票的发行、销 售和资金结算,其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开奖规则; (二)审定福利彩票的制作方案并组织印制; (三)向全国各地发行福利彩票,组织、检查、监督各地的销售活动; (四)按规定收缴各项资金。〖JP2〗 第十条 省、地、县三级募委设立相应的发行机构。地方募委发行机构接受 本级募委和上级 发行机构的双重领导,具体实施福利彩票在当地的分销、零售、开奖及资金回收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具有法人资格、资信良好、能提供担保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 团体,经当地募委发行机构审查批准,可取得福利彩票代销权,从事福利彩票零售业务。 第十二条 福利彩票坚持上市销售、自愿购买的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 派。第十三条 福利彩票必须按面值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面值。 第十四条 福利彩票由发行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准的彩票印制厂统一 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十五条 福利彩票上市销售时,当地募委发行机构必须同时公布设奖方 案、开奖和兑奖办法。 第十六条 开奖活动必须公开进行,并有公证人员现场公证,严格遵守开奖 规则,杜绝一切舞 弊行为。开奖之后,当地募委发行机构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将中奖情况在销售区域公告,并 组织兑奖。 第十七条 福利彩票各级发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直接参与福利彩票设 计的人员,不得购买福利彩票和领取奖金。
第四章彩票资金 第十八条 福利彩票销售总额为彩票资金。彩票资金分解为奖金、管理资金 和社会福利资金。 其中:奖金不得低于彩票资金的50%,管理资金不得高于彩票资金的20%,社会福利资金 不得低于彩票资金的30%。 彩票资金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 奖金用于奖励取得中奖资格的购票者。奖金的兑付须遵守下列规 定: (一)奖金应在该种福利彩票规则规定的有效兑奖期之内兑付,过期视为中奖者自动弃奖。 弃奖者没有领取的奖金,转入该种福利彩票下期奖金统一使用; (二)奖金用人民币现金或等价的实物兑付,不得用其它有价证券或抵押凭证充抵。凡以实 物作为奖品的,该实物必须是质量良好、市场畅销的名优产品,其计价不得高于当地市场零 售中间价; (三)10万元以上的大奖,奖金分期兑付,具体办法由该种福利彩票规则规定; (四)未成年人取得1000元以上奖金,由其法定监护人兑取; (五)中奖人死亡,由其法定继承人兑取; (六)兑奖机构有权查验中奖人的中奖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兑奖者应予配合。凡伪造、涂 改中奖凭证骗取奖金者,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彩票的设计制作、仓储运输、发行销售、开奖 公证、风险担保、广告宣传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购置、租赁和维修等。 管理资金由各级发行机构分级使用,其 比例由中募委发行中心具体规定。 管理资金的节余为各级发行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印制、发行和销售条件,引进和研 制专用技术设备以及有利于福利彩票发展的投资。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资金为福利彩票销售总额减去奖金和管理资金 的净收入。筹集社会福利 资金是发行福利彩票的目的。社会福利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得冲抵国家和地方财政 预算安排的社会福利事业费支出。社会福利资金实行国家和地方分级留成使用的原则和使 用与销售挂钩的原则。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对外合作
第二十二条 中募委负责管理全国福利彩票行业的对外合作。地方募委的对 外合作业务,必须报经 中募委审查批准。未经中募委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参与福利彩票对外合作业务。 第二十三条 福利彩票对外合作仅在以下范围进行: (一)福利彩票的印制; (二)福利彩票的专用硬件设备生产和软件技术开发。 第二十四条 福利彩票的发行和经营管理不得对外合作。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中募委和地方募委各级发行机构的经营活动,依法接受国家金 融、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福利彩票每年发行年度结束三个月内,各级募委应通过新闻 媒体,发布福利彩票销售和社会福利资金使用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组织、单位和个人,由当地福利彩票发行机构 报送政府有关部门 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福利彩票的各级管理、发行、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如有利用职务便 利营私舞弊者,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民办发〔1998〕12号,1998年9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规范福利彩票的发行与销售 活动,保护公民 参与福利彩票活动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是指:为筹集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发行的, 印有号码、图形或文字,供人们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凭证。 第三条 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及有关活动,须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 原则。 第四条 福利彩票不记名,不挂失,不返还本金,不计付利息,不能流通 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是全国福利彩票的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负责福利彩票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 民政部授权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具体承担福利彩票的统一发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制并 实施发行和销售额度计划、制订技术规则、管理制度等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县人民政府民政厅、局是本行政区 域福利彩票的管理 机构,负责本地区福利彩票销售额度申报和销售管理工作。省、地、县民政厅、局设立的福 利彩票发行销售机构为本地区福利彩票的唯一销售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地区福利彩票的统 一销售管理工作。 省级管理机构名称统一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以下简称省级彩票中心)。
第三章 发行管理 第七条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为全国福利彩票的唯一发行机构,负责全 国福利彩票发行计划的编制、申报和实施等工作。 第八条 福利彩票类型分为:即开型、传统型,即开与传统结合型以及根 据发展需要经国家彩票主管机关批准的其它类型彩票。 第九条 采用计算机销售福利彩票的,其销售管理软件须由中国福利彩票 发行中心统一控制和管理,并使用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指定的版本。
第四章 额度管理
第十条 拟销售福利彩票的地区,由其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民政厅(局) 统一提出销售额度申请,报民政部审核批准。 有关福利彩票额度的审核批准文件,须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国人 民银行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备案。申请福利彩票销售额度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本地区销售额度申请; (二)销售方案。 第十一条 核准的福利彩票销售额度,限于本地区使用,不得转让,严禁 超额度销售 。各地区取得的福利彩票销售额度,未按销售方案完成销售任务的,民政部将予以核减。
第五章 印制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为福利彩票的唯一印制机构,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擅 自印制。福利彩票由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彩票印刷厂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福利彩票的印制版式、票面图案、规格、制作形式、包装参数 等技术工艺指标,由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统一确定。 第十四条 因生产工艺误差,出现兑奖区域覆盖层撕(刮)不开或兑奖符 号空白、残缺、裸 露、错误等问题的福利彩票,均为报废彩票,销售机构须当场收回,并退还其购票款或予以 更换同一品种、同等金额的彩票。 报废的福利彩票由省级彩票中心汇总登记后,统一向中国 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核销。彩票销售单位如发现销售的彩票有重大印制错误,应向群众讲明情 况,并立即停止销售,错票不得作为兑奖依据,由省级彩票中心进行善后处理,并将情况报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十五 条福利彩票必须直接上市销售,坚持自愿购买的原则,严禁摊派 或变相摊派。 第十六条 福利彩票必须按照票面标定的面值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变更其面值销售。 第十七条 福利彩票必须按照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制定的规则及福利彩 票销售合同确定的技术参数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则和技术参数销售。 第十八条 经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查批准,具有法人资 格、资信良好、有 销售场地和设施以及可行的销售方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省级彩票中心的直接 监督和管理下,可以在该地区范围内承担福利彩票的代销业务,但不得采取承包买断的形式 。 福利彩票的销售实行销售许可证制,有关规定由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从事福利彩票发行、销售以及参与彩票规则设计和生产的人员 ,必须保守相关秘密,且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福利彩票。 第二十条 福利彩票的开奖活动必须公开进行,并有公证人员现场公证。 即开型福利彩票的中奖办法须在销售前经公证人员公证。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福利彩票的销售总额为福利彩票资金,由奖金、发行成本费 和社会福利资金三 部分组成,其中:奖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发行成本费用的比例不得高于20%,社会 福利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30%。 第二十二条 奖金是向取得中奖资格的福利彩票购买者支付的奖励金。 奖金的等级及金额由 省级彩票中心自行设置。但即开型彩票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电脑销售传统型彩票 累 积最高奖单注不得超过500万元。在销售现场,须公布中奖办法,包括:中奖说明、奖级 划分、中奖名额、奖金数额、兑付形式、兑奖地点、兑奖期限和公告媒介等内容。 奖金应以 人民币现金形式兑付,不得以其它有价证券或抵押凭证充抵。需以实物形式兑付的,该实物 必须是家庭实用、质量良好、市场畅销的名优产品,且其公布价值必须低于当地市场批零售 价中间价;凡以批发价购买的实物,由此产生的实际差价额必须计入奖金,全部用于奖励中 奖者。 中奖者可以选择中奖奖金的兑付形式。中奖者须持有效的中奖福利彩票,在中奖办法 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兑奖手续。福利彩票销售单位在兑付奖金(奖品)时, 有权对用于兑奖的福利彩票进行核实,如果发生疑问,可以暂缓兑付,并向省级彩票中心申 请查询和验证;省级彩票中心受理后,应在72小时内(公休日顺延)决定是否予以兑付, 中奖者须予以合作。在兑付1000元(含)以上的奖金(奖品),中奖者须出示本人的身 份证明并予以登记。 逾期未兑奖者视为自动弃奖,不再予以兑付。凡在销售中不设奖池的, 弃奖奖金或奖品变价处理的资金,须纳入社会福利资金;凡在销售中设奖池的,弃奖奖金归 入奖池,滚动使用。彩票销售机构应在兑奖期限届满后十日内,将当期福利彩票的中奖及兑 付情况在当地报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发行成本费用是用于福利彩票印制、发行、运输、销售以及 相关的设施和设备 的购置、租赁、维护等项目的支出。其中: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福利彩票印制和发行费 用为5%,其余为省及省以下各级的管理和销售费用。 第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资金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 军人服务的社会福 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福利企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共同颁布的《社会福利资金使 用管理办法》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并定期向社会公 布其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福利彩票管理机构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审定的《福 利彩票发行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和《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终止后四十日内,省级彩票中心须将上一年度 的销售情况和经审 计的财务报告报送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行审核备案 ,并在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指定的报刊上公布。 省级彩票中心应在每月十五日和每季度下一 个月的十五日前,将上月和上一季度的销售及社会福利资金使用情况报送中国福利彩票发行 中心。 第二十七条 省级彩票中心须将兑付1000元(含)以上奖金(奖品)的 福利彩票存根保存二年以上。
第九章 审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福利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接受审计署驻民政部审计局和 同级审计机关对福 利彩票发行、销售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民政部门的审计机构对 福利彩票的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章 储运管理 第二十九条 福利彩票须专车运输、专人押运。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负责 将各省级彩票中心发行的福利彩票运送到省会城市。 第三十条 福利彩票须储存在安全设施良好的场所,设专人管理,并建立严 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擅自发行福利彩票的,民政部有权勒令其停止 发行,没收非法所 得,并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地区一至三年的福利彩票销售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会同 有关部门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民政部有权勒令其 停止 销售,并视其情节轻重,吊销其销售额度,取消该地区半年至一年的福利彩票销售资格。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泄露福利彩票秘密的,视情节 轻重,对当事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管理不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吊销该地区当年 的福利彩票销售额度,并可取消该地区一至三年的福利彩票销售资格。对主要责任人追究管 理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伪造福利彩票诈骗奖金(奖品),情节轻微的,可责令其检讨 ,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福利彩票有关活动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须 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民政厅(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 区实际,制定福利 彩票销售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 人民银行分行审核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民政部1998年10月5日颁布 财社字〔1998〕124号,1998年10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福利基金的管理,提高社会福利基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 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中国福利彩 票筹集的专项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管理和支配的社会福利基金,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四条 社会福利基金收入包括: (一)销售中国福利彩票(以下简称"彩票")总额扣除兑奖和管理费用后的净收入; (二)彩票销售中不设奖池的弃奖收入; (三)社会福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第五条 社会福利基金实行按比例分级留成使用的原则。中央级留成比例为 彩票销售总额的 5%;省、地两级的留成比例不得超过彩票销售总额的5%;县级留成比例不得低于彩票销 售总额的20%。 第六条 社会福利基金必须全额纳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 条线。各级民政部 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和支出账户。本着社会 福利基金筹集与管理分开的原则,收入过渡账户和支出账户应归口民政财务部门管理。 第七条 各级彩票发行机构在彩票销售结算时,应按规定的留成比例计提社 会福利基金,并在一 个月内从结算账户转入本级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民政部门应按财政部门规定,及时 将收入过渡户中的社会福利基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条 存款利息、弃奖收入直接转入本级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不参 与分成和上交。 第九条 彩票代销单位必须将售票收入中计提的社会福利基金全额上交当地 彩票发行机构,不得坐支、截留。 第十条 民政部门年初要按规定编制社会福利基金收支计划,报送同级财政 部门。年终要编制社会福利基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将社会福利基金收入全额 缴入同级财政部门 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时,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收支计划和民政部门的用 款要求,及时办理社会福利基金的拨付。 第十二条 社会福利基金的收取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 收费、基金票据。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 社会福利基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 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必须按照社会福利基金收支计划安排使用社会福利 基金,不得超计划 使用。社会福利基金当年投放率一般不低于70%,结余部分结转财政专户下年专项使用。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 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社会福利企业和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对老化、陈旧社会福利设施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予以适当资助; (三)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给予适当资助,但全年资助总量应控制在本级留成社会福利基金的10%之内; (四)同等条件下,社会福利基金要优先资助老、少、边、穷和灾区的社会福利事业。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基金对社区服务项目的资助,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 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资助。 第十七条 上级民政部门留用的社会福利基金对下级民政部门提供资助时, 应适当与下级的彩票销售以及当地政府的投入相挂钩。 第十八条 按规定投放的社会福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和挪用。资助数额较大的项目,应按项目的工程进度分期拨款。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基金不得用于投资办企业(社会福利企业除外),不得拆 借和委托放贷,不得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也不得为任何单位的任何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必须建立永久性标志, 标明资助单位 、资助金额、竣工时间等内容;社会福利基金资助购买的设备、器材也应标明捐赠字样。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因故变卖转让,并因此 改变 服务性质的,其变价收入中与原社会福利基金资助数额相等的部分应归还社会福利基金。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社会福利基金的分配与投放,由各级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评审委 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申请社会福利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向评委会提供可行性研究报 告、资金来源及落 实情况、政府有关部门批件。其中属基本建设类的项目,必须具备完整的基建审批手续,列 入当地基建计划,工程竣工后要向提供资助的工作机构报送竣工验收报告,并附有关资料。 各级民政部门应将上述资料长期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资助的项目,须先由本级评委会审议通 过,并提交本级评 委会的评审意见及申请报告。上级民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进行考察初审、形成建议,再由 评委会进行审议。对决定资助的项目,要下达批复通知并安排拨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社会福利基金的收支、管 理情况,接受财政、计划(物价)、金融、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社会福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 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上级评委会对下级评委会要定期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受资助项目的社会福利基金使用情况,要定期 进行监督检查,对 违反使用规定的,可缓拨、停拨社会福利基金,直至收回已拨资金;对建成后改变基本功能 转作非社会福利用途的,要责成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和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民政部《关于印发〈有奖募捐社会 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民办发〔1994〕35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筹集、管理与使用规定 (民福发[1999]9号,1999年3月16日)
根据民政部“三定”方案和财政部、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着社会福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分开的原则,现就民政部社 会福利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社会福利基金的筹集和收缴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负责中国福利彩票的发行和社会福利基金的筹集工作。包括: (一)定期编制和报送中国福利彩票年度发行计划,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发行计划组织 实施。 (二)根据《暂行办法以》规定的中央级社会福利基金留成比例(彩票销售总额的5%),负责 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彩票发行机构具体办理中央级留成社会福利基金的收缴。收缴社会 福利基金时,应向缴款单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三)向民政部集中上缴所筹集的社会福利基金。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每季度末20日以 前,通过银行直接汇入民政部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或将转账支票送缴民政部财务和机关 事务司。民政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收到汇缴款项后,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二、社会福利基金的财政专户缴款和财务管理 民政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负责中央社会福利基金的财政专户缴款和财务管理工作。包括: (一)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向财政部报送《民政部本级社会福利基金收支计 划》。 (二) 向财政部瞀外资金专户办理民政部本级社会福利基金收入的集中上缴。根据财政部的 有关规定,每季度末25日以前,填制银行《进账单》(注明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具体金额 等);通过银行转账支票将社会福利基金从民政部过渡账户中一次全额上缴财政政部中央预 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三)按照民政部制定的《民政部本级社会福利基金收支计划》和资助项目的进度办理财务 拨款手续。 (四)负责社会福利基金的日常财务工作,年终编制社会福利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审批。 三、社会福利基金安排使用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负责本级福利基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包括: (一)根据《暂行办法》中社会福利基金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福利彩票发行额度 编制《民政部本级社会福利基金收支计划》。经财务和机关事务司审核,报送部评审委员会 。 (二)负责接受和整理民政部本级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报告及有关资料,组织必要 的考查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三)按照《暂行办法》中社会福利基金使用有关规定和年度支出计划,按时编制民政部本 级社会福利基金年度资助项目方案。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民政部本级社会福利基金的使用情况。 (五)负责保管民政部本级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的档案。 (六)负责筹备民政部评审委员会会议并承办其日常工作。 四、社会福利基金项目的评定审查 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民政部本级福利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定、审查。 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由部领导、各有关司(局)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五、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审计、纪检和监察部门负责对民政部本级社会福利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福利彩票(电脑乐透型)发行规则 (民发[2001]98号,2001年4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颁发的《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计算机网络技术和乐透型彩票玩法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福利彩票(电脑乐透型)(以下简称“电脑乐透型彩票”)采用 计算机网络系统发行销售,定期电视开奖。 第三条 “电脑乐透型彩票”由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中彩中 心”)统一发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分别或联合承销。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依据本规则制定《中国 福利彩票(电脑乐透型)××省承销细则》(以下简称《承销细则》,报中彩中心批准后实施 。 第五条 “电脑传统型彩票”实行自愿购买,凡购票者均被视为同意遵守 本规则。
第二章 发 行
第六条 “电脑乐透型彩票”的发行权属中彩中心,主要包括:中国福利 彩票名称及标识的专有权,各地发行额度的分配和调控权,各项资金比例的确定和调整权, 投注单和彩票专用纸的监制权等。 第七条 承销机构按中彩中心“统一玩法规则、统一硬件标准、统一运行 软件、统一管理模式、统一实时监控”的原则,建立电脑彩票销售系统,接受中彩中心的监 控。 第八条 承销机构在承销区域内设置投注站,并核发销售许可证。投注站 可由承销机构直接管理或设立管理处管理,也可委托地市福利彩票机构管理。实行委托管理 的,双方要订立委托合同。
第三章 投 注
第九条 “电脑乐透型彩票”采用组合式玩法,即从M个数字号码中选择N 个号码进行投注,一组N个号码的组合称为一注。每注金额不超过5元。 第十条 “电脑乐透型彩票”按期销售,期号以开奖日界定,按日历年编 排。不同奖池的彩票期号分别排序。 第十一条 “电脑乐透型彩票”的投注方式可分为投注站投注和电话投注 等;投注方法可分为自选号码投注和机选号码投注;当期投注和多期投注;单式投注、复式 投注和基数 组合投注(亦称胆拖投注)等。各地采用的具体方式方法,由承销机构提出报中彩中心批准。 第十二条 投注站投注为有纸投注,投注号码经投注机打印为对奖凭证, 交投注者保存,此对奖凭证即为“电脑乐透型彩票”;电话投注为无纸投注,投注者通过电 话进行投注,投注方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自选号码投注即将投注者选定的号码输入投注机进行投注;机 选号码投注即由投注机随机产生投注号码进行投注。 第十四条 当期投注是指只购买当期彩票;多期投注是指购买从当期起连 续若干期的彩票。 第十五条 单式投注是在M个号码中选择一组N个号码的组合为一注的单注 投注;复式投注是在M个号码中选择大于N小于M个号码,将N个号码的所有组合方式均作为一 组投注号码的多注投注;基数组合投注是在M个号码中选择1至(N—1)个号码作为每注都有的 基数号码,再补充其他不同的号码,进行每N个号码为一组的多注投注。 第十六条 在“电脑乐透型彩票”上可扩展为“超级乐透”玩法,一般形 式是将投注号码分为两个区域,即基本号码和超级号码投注区,根据游戏规模确定投注号码 (基本号码+超级号码)的取值。
第四章 设 奖
第十七条 “电脑乐透型彩票”的设奖奖金不低于销售总额的50%,设奖奖 金分为当期奖金和预留奖金,其中预留奖金不超过销售总额的5%。 第十八条 “电脑乐透型彩票”的设奖分为低奖等和高奖等。低奖等采用 固定设奖,高奖等采用比例设奖。当期可用奖金减去低奖等奖金后的余额为高奖等奖金。 第十九条 “电脑乐透型彩票”设置奖池,奖池由预备基金和高等奖累积 基金构成。 第二十条 预备基金包括预留奖金、弃奖奖金,用于设置特别奖,调整奖 金结构,支付因不可抗力等意外原因造成的奖金损失。 第二十一条 高等奖累积基金包括未中出奖金和单注奖额封顶后的余额, 主要用于累积头等奖奖金。在头等奖达到一定数额或连续多期未中出时,可按适当比例将头 等奖累积额分配给其他高等奖使用。 第二十二条 高奖等单注奖金最高限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过部分进 入高等奖累积基金。特别奖单注奖金限额与高奖等单注奖金最高限额相同。 第二十三条 当期高奖等的单注奖额在未达封顶限额时,应高于下一奖等 单注奖额,数额在《承销细则》中规定,当期可用奖金不足部分由奖池基金补足。 第二十四条 奖池余额定期向社会公布,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开 奖
第二十五条 “电脑乐透型彩票”通过摇奖器确定中奖号码,摇奖使用中 彩中心指定的专用摇奖器。 第二十六条 “电脑乐透型彩票”中奖号码由基本号码和特别号码(或称幸 运号码)组成。摇奖时先摇出基本号码,后摇出特别号码。 第二十七条 摇奖过程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由电视台直播或录播。 第二十八条 摇奖前,将当期投注的全部数据刻入不可改写的光盘。摇奖 后,以光盘记录的数据为准进行开奖处理。 第二十九条 承销机构在每期开奖后,将当期销售总额、中奖号码、各奖 等中奖注数和奖额,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各投注站张贴开奖公告。
第六章中奖
第三十条 “电脑乐透型彩票”根据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相符个数的多少 确定中奖资格。 第三十一条 高奖等中奖者按各奖等的中奖注数均分该奖等的奖金;低 奖等中奖者按各奖等的单注固定奖额获得奖金。 第三十二条 当期每注投注号码只有一次中奖机会,不能兼中兼得,另行 设奖的除外。
第七章兑奖
第三十三条 “电脑乐透型彩票”兑奖当期有效。每期开奖后的兑奖期不 得少于30天,逾期未兑奖者视为弃奖,弃奖奖金进入奖池。 第三十四条 中奖彩票是兑奖凭证,因玷污、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 ,不能兑奖。 第三十五条 高奖等中奖者,须持中奖彩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兑奖 期限内到承销机构指定地点验证登记和兑奖。 第三十六条 低奖等中奖者,在准热线条件下,持中奖彩票到原购票的投 注站兑奖;在热线条件下,持中奖彩票在各投注站通兑。 第三十七条 中奖者须依法缴纳个人偶然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 凡伪造、涂改中奖彩票冒领奖金者,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 任。
第八章 监 督
第三十九条 “电脑乐透型彩票”的发行销售活动,遵守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电脑乐透型彩票”的财务和纳税管理,接受国家财政、税务 、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十一条 承销机构的系统运行和销售活动,接受中彩中心的指导和监 控,如有违规接受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彩中心解释、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规则不符的内容,以本规 则为准。
中国福利彩票(电脑传统型)发行规则 (民发[2001]108号,2001年4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颁发的《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计算机网络技术和传统型彩票玩法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福利彩票(电脑传统型)(以下简称“电脑传统型彩票”)采用 计算机网络系统发行销售,定期电视开奖。 第三条 “电脑传统型彩票”由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中彩中 心”)统一发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分别或联合承销。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依据本规则制定《中 国福利彩票(电脑传统型)××省承销细则》(以下简称《承销细则》),报中彩中心批准后实 施。 第五条 “电脑传统型彩票”实行自愿购买,凡购票者均被视为同意遵守 本规则。
第二章 发 行
第六条 “电脑传统型彩票”的发行权属中彩中心,主要包括:中国福利 彩票名称及标识的专有权,各地发行额度的分配和调控权,各项资金比例的确定和调整权, 投注单和彩票专用纸的监制权等。 第七条 承销机构按“统一玩法规则、统一硬件标准、统一运行软件、统 一管理模式、统一实时监控”的原则,建立电脑彩票销售系统,接受中彩中心的监控。 第八条 承销机构在承销区域内设置投注站,并核发销售许可证。投注站 可由承销机构直接管理或设立管理处管理,也可委托地市福利彩票机构管理。实行委托管理 的,双方要订立委托合同。
第三章 投 注
第九条“电脑传统型彩票”是以一组自然数为投注号码的彩票。由一个5 位(00000至99999)或6位(000000或999999)的自然数构成10 万或100万的基本奖组,该号码称 基本号码,通过设立1位特别号码(0至9)组成若干个10万或100万的奖组。特 别号码在基本号码后,与基本号码不形成排列关系,根据特别号码的取值决定奖组规模。 第十条 “电脑传统型彩票”每注金额不超过5元,按期销售,期号以开奖 日界定,按日历年编排。不同奖池的彩票期号分别排序。 第十一条 “电脑传统型彩票”的投注方式可分为投注站投注和电话投注 等;投注方法为当期投注和多期投注、自选号码投注和机选号码投注。 第十二条 投注站投注为有纸投注,投注号码经投注机打印为对奖凭证, 交投注者保存,此对奖凭证即为“电脑传统型彩票”。电话投注为无纸投注,投注者通过电 话进行投注,投注方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当期投注是指只购买当期彩票。多期投注是指购买从当期起连 续若干期的彩票。 第十四条 自选号码投注即将投注者选定的号码输入投注机进行投注;机 选号码投注即由投注机随机产生投注号码进行投注。
第四章 设 奖
第十五条 “电脑传统型彩票”的设奖奖金不低于销售总额的50%,设奖奖 金分为当期奖金和预留奖金,其中预留奖金不超过销售总额的5%。 第十六条 “电脑传统型彩票”的设奖分为低奖等和高奖等。低奖等采用 固定设奖,高奖等采用比例设奖。当期可用奖金减去低奖等奖金后的余额为高奖等奖金。 第十七条 “电脑传统型彩票”设置奖池,奖池由预备基金和高等奖累积 基金构成,或只由奖池基金构成。 第十八条 预备基金包括预留奖金、弃奖奖金,用于设置特别奖,调整奖 金结构,支付因不可抗力等意外原因造成的奖金损失。 第十九条 高等奖累积基金包括未中出奖金和单注奖额封顶后的余额,主 要用于头等奖的累积,在头等奖达到一定数额或连续多期未中出时,可按适当比例将头等奖 累积额分配给其他高等奖使用。 第二十条 当不设高等奖累积奖金时,奖池只由奖池基金构成。奖池基金 包括预留奖金、弃奖奖金、未中出奖金和单注奖额封顶后的余额,用于设置特别奖,调整奖 金结构,支付因不可抗力等意外原因造成的奖金损失。 第二十一条 高奖等单注奖金最高限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过部分进 入高等奖累积基金。特别奖单注奖金限额与高奖等单注奖金最高限额相同。 第二十二条 当期高奖等的单注奖额在未达封顶限额时,应高于下一等奖 单注奖额,数额在《承销细则》中规定,当期可用奖金不足部分由预备基金补足。 第二十三条 奖池余额定期向社会公布,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开 奖
第二十四条 “电脑传统型彩票”通过摇奖器确定中奖号码,摇奖使用中 彩中心指定的专用摇奖器。 第二十五条 摇奖时,按排列顺序先摇出基本号码,如设有特别号码,再 摇出特别号码。 第二十六条 摇奖过程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由电视台直播或录播。 第二十七条 摇奖前,将当期投注的全部数据刻入不可改写的光盘。摇奖 后,以光盘记录的数据为准进行开奖处理。 第二十八条 承销机构在每期开奖后,将当期销售总额、中奖号码、各奖 等中奖注数和奖额,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各投注站张贴开奖公告。
第六章 中 奖
第二十九条 “电脑传统型彩票”根据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按位数连续相 符个数的多少确定中奖资格。 第三十条 高奖等中奖者按各奖等的中奖注数均分该奖等的奖金;低奖等 中奖者按各奖等的单注固定奖额获得奖金。 第三十一条 当期每注投注号码只有一次中奖机会,不能兼中兼得,另行 设奖的除外。
第七章 兑 奖
第三十二条 “电脑传统型彩票”兑奖当期有效。每期开奖后的兑奖期不 得少于30天,逾期未兑奖者视为弃奖,弃奖奖金进入奖池。 第三十三条 中奖彩票是兑奖凭证,因玷污、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 ,不能兑奖。 第三十四条 高奖中奖者,须持中奖彩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兑奖期 限内到承销机构指定地点验证登记和兑奖。 第三十五条 低奖中奖者,在准热线条件下,持中奖彩票到原购票的投注 站兑奖;在热线条件下,持中奖彩票在各投注站通兑。 第三十六条 中奖者须依法缴纳个人偶然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凡伪造、涂改中奖彩票冒领奖金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 责任。
第八章 监 督
第三十八条 “电脑传统型彩票”的发行销售活动,遵守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电脑传统型彩票”的财务和纳税管理,接受国家财政、税 务、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十条 承销机构的系统运行和销售活动,接受中彩中心的指导和监控 ,如有违规接受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彩中心解释、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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