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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退出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需补办补残需要哪些条件?
答:补办评定残疾等级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服现役时因战、因公致残;2.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3.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4.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5.有档案记载或有原始医疗证明的。
2、 哪些材料可以认为是档案记载?
答:“档案记载”是指军人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涉及其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所作出的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3、 哪些材料可以认为原始医疗证明?
答:“原始医疗证明”是指下列医疗证明:1.军人退出现役后补办评残的,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2.军人服现役期间医疗终结3年以下补办评残的,指医疗终结3年以内由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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