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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筹办成立社会团体须知
  一、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资源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赢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队。
  二、社会团队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从事经营利性经营活动。
  三、成立社会团体应具备的条件:1、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混合组成总数不得少与50个。2、有组织机构、办公住所、专职工作人员和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3、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成立社会团体的基本程序:1、申请立项,填写《立项书》,市民政局对立项内容进行考察、论证;2、市民政局同意立项后,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提交申请筹备成立材料;3、接到市民局《筹备批准书》后,开始筹备召开会员大会;4、履行注册登记、备案手续。
  五、成立社会团体后必须执行的规定:1、接受年度检查;2、按期换届选举;3、定期开展活动;5、事先报告重大活动内容;6、及时履行变更登记手续;7、建立各种规章制度;8、接受监督检查。
  六、资源参加济南市民间组织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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