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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抚恤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6-9-17 20:50:15  阅读次数:

一、受理条件
   1、义务兵家属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相当于当地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数额。五区非农业户口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每年为900元。义务兵立功受奖的按市政府1991年制定的《济南市优待烈属军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办法》的规定,按比例增发当年优待金。
   2、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实行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对革命伤残军人以及因战、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民兵民工、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伤残抚恤;对在乡红军老战士和在乡复员军人、病退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上述优抚对象在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补助标准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优待,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3、评残。评残的对象是: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
(2)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3)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4)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5)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评残对象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三年内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三等乙级(含三等乙级)以上,可予评定伤残等级;医疗终结三年后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可予补办评残手续。伤残人员的残情医学鉴定,须治疗终结后,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职业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专科医院做出。
   4、追烈。批烈的对象是:
(1)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2)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二、服务程序
   1、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其家属需持《济南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领取证》、《入伍通知书》、本人身份证,立功受奖的另持立功证书领取优待金,在每年12月底到各县(市)区民政局或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
    2、抚恤金和定补费发放。凡享受定期抚恤和补助的优抚对象,其抚恤金和定补费每季度发放一次(伤残军人、伤残民兵民工、伤残警察、伤残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每半年发放一次),到各县(市)区民政局办理。领取时,本人须持抚恤证、定补证及户口本、身份证、印章等有效证件。对孤老优抚对象实行送款上门服务。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时,须持牺牲(病故)人员证明书、牺牲(病故)人员档案、单位证明信、遗属户口本、身份证和印章,到市民政局办理。
   3、评残工作。
(1)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3)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鉴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审查。
(4)市民政局经审核后,对符合具备评残资格的报省民政厅批准。
   4、补发伤残证工作。当事人应尽力查找,并及时报告发证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半年之内查找不到的,在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和新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经审核情况属实给予办理。
   5、追烈工作。要求追烈人员的家属提出申请,出具相关追烈材料,县(市)区政府审查通过后向市政府写出报告。根据县(市)区政府的报告,市局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追烈条件的,由市民政局报市长办公会研究,并代市政府向省政府写出报告。

 联系电话:

 济南市民政局优抚处  82866171     
 历下区民政局    88151217  
 市中区民政局    82078630     
 槐荫区民政局    87589336   
天桥区民政局    85872758     
历城区民政局    88161215   
章丘市民政局    86382909     
长清区民政局    87220682   
平阴县民政局    87883967     
济阳县民政局    84238807
商河县民政局    84870010
高新区民政局 88871717

三、服务时限
1、评残。市局经审核具备评残资格的,3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厅。
2、补发伤残证。市局经审核情况属实的,5个工作内日办理。
3、追烈。市局经调查审核对符合追烈条件的,经报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5个工作日内代市政府向省政府写出报告。
4、一次性抚恤。材料齐全的,做到随到随办。

四、法规依据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1997年2号令《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优待烈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济南市优待烈军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办法》。

五、投诉电话 济南市民政局监察室:8286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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