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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5-7 20:52:44  阅读次数: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服务指南
一、受理部门:  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1、办理婚姻登记;
2、补发婚姻登记证;
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5、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四、登记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8、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军人证件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六、登记程序:  出示证件 → 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审查、颁发《结婚证》。
七、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婚姻证书费9元/对。
九、婚姻登记处全工作日登记,双休日、节假日预约登记。
十、投诉监督:  结婚登记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县(市)区民政局监察室或办公室投诉、举报或向济南市民政局投诉、举报。投诉电话:66602560。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服务指南
一、受理部门:  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1、办理婚姻登记;
2、补发婚姻证;
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5、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四、登记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7、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身照片各两张,双方照片必须同色。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户口簿 ;
2、居民身份证 ;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六、登记程序:
提供证件 → 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 审查 → 领取《离婚证》。
七、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婚姻证书费9元/对。
九、婚姻登记处全工作日登记,双休日、节假日预约登记,从2008年1月1日起,双休日预约登记时间统一确定为每周六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凡在双休日预约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须在星期五前与婚姻登记处联系预约;节日期间进行婚姻登记的预约时间,由各婚姻登记处本着满足当事人需要为前提,根据预约情况确定具体时间,当事人须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双休日与节日连休的,按节日预约方式预约。
十、投诉监督:  结婚登记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县(市)区民政局监察室或办公室投诉、举报或向济南市民政局投诉、举报。投诉电话:66602560。

            济南市婚姻登记机构一览表
单     位             地      址                电   话
历下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济南市七家村37号                        86416467
市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济南市乐山小区南区七号楼        82078652   82078653(离)
槐荫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经三纬十一路332号                      87067288 
天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天桥东街13号                                85872754
历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华信路13-1号                                88035460
章丘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章丘市明水桃花山路                    81295727
长清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长清县城                                        87224403
平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平阴县城                                        87883912
济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济阳县城                                        84238867
商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商河县青年路县民政局办公楼    84871928
高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高新区管委会大楼                         88871255 88871708
济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济南市乐山小区南区七号楼       82078639

                            
 发布日期:2010年5月7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南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发〔2003〕2l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八月五日


      济南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规范婚姻介绍机构的活动,保护征婚当事人和婚姻介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罔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婚姻介绍机构,是指专为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胞和华侨)征婚当事人提供婚姻介绍的社会服务性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婚姻介绍机构的设立、服务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辖区内婚姻介绍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申请设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婚姻介绍机构必须单独设立,不得与其他中介行业或企业合署开展业务;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为本市常住户口;不少于3名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有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配有计算机、电话、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四)开办资金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
  (五)有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申请设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五)机构负责人的相关证明。
  第七条 设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持申请材料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l5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八条 婚姻介绍机构变更驻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终止活动的,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 婚姻介绍机构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
  第十条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婚姻介绍活动。
  (二)倡导精神文明,恪守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严禁活动中带有欺骗和封建迷信色彩的行为。
  (三)公开登记证书、服务方式、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守则、工作人员照片及姓名、征婚者须知等规章制度和监督电话,悬挂全市统一的“婚姻介绍机构标识”。
  (四)为征婚当事人提供婚姻介绍服务时,应当与征婚当事人订立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内容包括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收费标准、征婚信息资料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
  (五)建立计算机档案,详细登录征婚当事人的信息资料,同时建立文字资料档案。未经征婚当事人同意,不得对外泄漏其信息资料。
  (六)从事婚姻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热心婚姻介绍工作.并佩带全市统一的《济南市婚姻介绍服务人员》胸牌上岗。从业人员登记表报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不得从事与婚姻介绍业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
  (一)婚姻介绍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由市民政局统一发布通告。
  (二)新闻媒体不得为无证婚姻介绍机构发布征婚广告;广告联系方式须为提供征婚信息婚姻介绍机构的电话、人员、地址,禁止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发布征婚广告。
  (三)婚姻介绍机构为媒体提供的征婚广告,内容要真实、准确,不得隐瞒和夸大事实。征婚广告应表明征婚者的性别、年龄、身高、职业、学历、健康状况、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收入及住房等有关情况.不得使用描述性、无界定标准的用语。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为婚姻介绍机构开展业务的有效证件,除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注销或撤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损坏;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抵押、出卖。
  (五)婚姻介绍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六)严禁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包括港、澳、台胞和华侨)婚姻介绍活动,一经查出,坚决取缔。
  第十二条 婚姻介绍机构弄虚作假、欺骗登记管理机关和服务对象、未按规定开展服务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3年9月l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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