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省安置办移交我市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
二、办事程序
1、接收安置:军休干部持省安办发放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和部队出具的“三联单”办理落户、子女入学、随迁家属、子女工作安排等手续。
2、医疗保健:按照(1993)政联字6号和济政办发(1992)108号文件精神为军休干部办理医疗保健手续。
3、经费申报:按照鲁民(1996)158号文件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办理公勤费和护理费手续;依据鲁民安(1994)61号文件规定,为在军队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牺牲、病故的军休干部申报特别抚恤金;按照鲁民(1994)113号文件精神,为离休干部申报军粮差价。
4、经费划拨:按照当年度国家规定的军休包干经费下拨标准予以及时划拨。
5、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档案管理规范,服务细致,政策落实。
三、服务时限
1、护理费申报:依据有关规定,由各军休所按统一表格填写盖章并送市军安办审查合格后,3日内报省军安办审批,待省军安办批复后3日内下达军休所实施。
2、特别抚恤费申报:军休所按规定为军休干部遗属填写“特别抚恤金呈批表”并附有关材料(一式六份),市军安办审查后5日内送济南军分区,批复后3日内通知军休所直接到军分区办理领款手续。
3、军粮差价:填写花名册报济南军分区,批复后3日内到军分区办理有关手续,5日内编制发放计划,送局财务审核并经局长审定后,3日内通知县(市)区军安办和市属军休所到局财务处领取。
4、军休经费下拨:接省军安办军休经费下达通知后,及时起草文件,编制分配方案,经局财务审核、局长审定并与市财政会签后,5日内下达各军休所。
5、处理来信来访:接到来信后,逐一登记,接待来访,热情耐心,一般政策性信访,当即答复,重要信访,汇报研究后5日内予以答复。
四、法规依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五、投诉电话
济南市民政局监察室:82866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