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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企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6-9-17 20:54:03  阅读次数:

一、受理条件

1、成立登记受理条件:提交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章程草案等。

2、变更登记受理条件: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审查文件、以及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3、注销登记受理条件:提交注销登记表和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审查文件;清算组织提供的清算报告;登记证书正副本;全部印章和空白财务凭证;其它材料。

二、服务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符合有关规定,材料齐备,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三、服务时限

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检在文件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收费标准

成立登记一次性收取登记费120元,变更登记一次性收取变更费40元。

五、法规依据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

六、投诉电话

济南市民政局监察室          8286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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